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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大娄子”的私募嵌套被严管!明确嵌套不得超两层 存量产品两年内整改

福州在线 2024-06-27 11:42资讯 115 0

  财联社12月9日讯(记者 闫军) 钻了嵌套空子,近期一桩私募跑路大案还未出最后调查结果,但是业界对私募嵌套却空间关注。私募嵌套该如何约束?存量产品何时整改?新规约束即将到来。

“捅大娄子”的私募嵌套被严管!明确嵌套不得超两层 存量产品两年内整改

  12月8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私募嵌套已进行明确的约束。

  “私募嵌套”迎来两大核心约束

  根据上述新规及相关修订说明,私募嵌套在两处被提及:

  一是严控私募投资层级,私募嵌套不超过两层。

  根据修订后《私募办法》第五十四条,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易规范等监管要求。

  该规定与7月9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投资不得超过两层等多项要求对齐。在业内人士看来,私募层级严格限定可以增加私募的透明度,有助于防范风险。此外,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更多是针对股权类私募证券基金,这还有待监管细则出台。

  二是存量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针对此前多层嵌套的私募基金该如何整改。此次监管给出了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私募基金嵌套引发华软新动力兑付风波

  私募基金嵌套在近期备受关注,源于百亿FOF华软新动力因私募嵌套引发的兑付危机。

  11月14日,“杭州30亿私募量化”跑路传言拉来了华软新动力爆发投资风险事件的大幕。网传华软新动力有产品涉及多级套嵌,该公司有产品投向深圳汇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瑶,再下投向了已经注销了的磐京股权的无托管产品,并称,华软新动力拿到的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业绩全是假的。

  华软新动力在当天就发布了公告,承认了部分传言的真实性,即华软新动力因汇盛私募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兑付困难。

  在随后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包括郑煤机等三家上市公司通过云南信托、国通信托设立的信托产品踩雷,华泰托管等券商托管机构备受质疑。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行业信任危机,不少信托、券商自营等机构开始要求私募管理人提供底层资产信息。

  监管也火速出手,11月24日证监会启动了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相关涉案人员被公关机关控制,这些人员通过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等不规范情形,甚至其中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即将揭开真相。

  这一风险事件也业内私募嵌套基金敲响了警钟,投资方开始重视基金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更加精准的评估和控制,从嵌套层次和穿透底层两个方面查缺补漏。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明确嵌套私募产品索赔

  对于私募嵌套基金如何索赔?上海金融法院近期也给出了判决案例。

  12月6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稽查或行政处罚的5件典型行政违法案例,其中,在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判决上,在投资者对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上海金融法院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

  上海金融法院同时明确,在投资损失认定一般以清算为原则的前提下,当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后二次结算的补偿路径。

  此次披露的案例也为后续多层嵌套私募基金纠纷提供了判决样本,即在充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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