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处罚上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金融监管逐渐趋严,监管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一口气挂出22张罚单,涉及众多银行机构、银行理财公司及保险机构等,被罚金额从30万元到超2亿元。公众也在关注,监管行政处罚力度是如何确定的?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处罚上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12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合法精准确定裁量尺度。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一方面,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另一方面,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此外,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十个情形: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诱骗、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由于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在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方面,《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
金融监管总局答记者问指出,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今年以来,金融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1月至9月,金融监管总局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罚没金额共计63.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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