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恒宝股份(维权)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代码:002104)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近日我们已代理一批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3年9月7日晚,恒宝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称恒宝公司)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证监会拟决定: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登记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8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