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晚,卓郎智能(维权)(600545)公告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然是阶段性法律文书,但对投资者提起索赔获得立案来说,证据已经充足,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卓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卓郎智能2019年至2021年存在非经营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控股子公司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常州市金坛区金晟纸业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卓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2019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2020年和2021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1,495,450,000元。卓郎智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未按规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卓郎智能2021年和2022年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应收账款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4,244,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0,817,000元,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应收账款已构成关联方经营性应收款。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新疆福满源存在关联关系及应收账款性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0年6月30日到2023年7月31日之间买入卓郎智能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3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卓郎智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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